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41 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于(yu)2005年8月23日(ri)經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lun)通(tong)過(guo),現予發布,自2005年11月1日(ri)起施(shi)行。
部 長 汪光燾(dao)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i)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fa)所稱(cheng)建設工(gong)程質量檢測(ce)(以(yi)下簡稱(cheng)質量檢測(ce)),是指(zhi)工(gong)程質量檢測(ce)機(ji)構(以(yi)下簡稱(cheng)檢測(ce)機(ji)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fa)律、法(fa)規和(he)(he)工(gong)程建設強(qiang)制性(xing)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xiang)目(mu)的(de)抽(chou)樣檢測(ce)和(he)(he)對進入(ru)施工(gong)現(xian)場的(de)建筑材料(liao)、構配件的(de)見證(zheng)取(qu)樣檢測(ce)。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建設主管(guan)(guan)部門負責對本(ben)行(xing)政區域(yu)內的(de)質量檢測活動(dong)實施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de)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min)政府建設主管(guan)部門(men)負責(ze)對本行(xing)政區域內的質(zhi)量(liang)檢測活動實(shi)施監督管(guan)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jian)測(ce)機(ji)構(gou)資質(zhi)(zhi)(zhi)按照其(qi)承擔的檢(jian)測(ce)業務內容分為專(zhuan)項(xiang)檢(jian)測(ce)機(ji)構(gou)資質(zhi)(zhi)(zhi)和見證(zheng)取樣檢(jian)測(ce)機(ji)構(gou)資質(zhi)(zhi)(zhi)。檢(jian)測(ce)機(ji)構(gou)資質(zhi)(zhi)(zhi)標準由附件二規(gui)定。
檢(jian)測機構未取得(de)相應的(de)資質證書,不得(de)承擔本辦法規定的(de)質量檢(jian)測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san)份;
(二(er))工商營業執照(zhao)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suo)申請檢測資質范(fan)圍相(xiang)對應的(de)計(ji)量(liang)認證(zheng)證(zheng)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jian)測儀器、設備清單(dan);
(五)技術人員的(de)職(zhi)稱證(zheng)書、身(shen)份證(zheng)和社會(hui)保險(xian)合(he)同(tong)的(de)原件(jian)及復印(yin)件(jian);
(六)檢測機構管理(li)制度及(ji)質量(liang)控(kong)制措施(shi)。
《檢(jian)測(ce)機構資質申請(qing)表》由(you)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zhi)定式樣。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shi)建設主(zhu)管部門受理資(zi)(zi)質(zhi)申請后,應(ying)當對(dui)申報(bao)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ge)工(gong)作(zuo)(zuo)日內(nei)審批(pi)完畢(bi)并作(zuo)(zuo)出書面決定。對(dui)符(fu)合資(zi)(zi)質(zhi)標準的,自作(zuo)(zuo)出決定之日起10個(ge)工(gong)作(zuo)(zuo)日內(nei)頒發《檢測機(ji)構資(zi)(zi)質(zhi)證(zheng)書》,并報(bao)國務院(yuan)建設主(zhu)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ce)機(ji)構在資質證(zheng)書(shu)有效期內(nei)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zheng)書(shu)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shen)(shen)批機(ji)關同意,不(bu)再審(shen)(shen)查(cha),資質證(zheng)書(shu)有效期延期3年(nian),由原審(shen)(shen)批機(ji)關在其資質證(zheng)書(shu)副本上(shang)加蓋延期專(zhuan)用章(zhang);檢測(ce)機(ji)構在資質證(zheng)書(shu)有效期內(nei)有下列行為之(zhi)一的,原審(shen)(shen)批機(ji)關不(bu)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bao)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ta)形式非法轉(zhuan)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zhao)國家有關工程(cheng)建設強制性標準進(jin)行(xing)檢測,造(zao)成質量安全事故或(huo)致使(shi)事故損(sun)失(shi)擴大的(de);
(五)偽造檢(jian)測(ce)數據(ju),出具虛假檢(jian)測(ce)報(bao)告或者鑒定結(jie)論(lun)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jian)(jian)測(ce)結(jie)果利(li)害關系(xi)人對檢(jian)(jian)測(ce)結(jie)果發生(sheng)爭議的,由雙方共同(tong)認可的檢(jian)(jian)測(ce)機構復檢(jian)(jian),復檢(jian)(jian)結(jie)果由提出復檢(jian)(jian)方報當地建設(she)主(zhu)管部門備案(an)。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zheng)取樣檢測的檢測報(bao)告(gao)中應(ying)當注明見證(zheng)人(ren)單(dan)位(wei)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jian)測機構和檢(jian)測人(ren)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zhi)建筑材料、構配(pei)件(jian)和設備(bei)。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xing)政(zheng)機關(guan),法律、法規授權的(de)具有管理公共事務(wu)職能的(de)組(zu)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guan)的(de)設計單(dan)(dan)位(wei)、施工單(dan)(dan)位(wei)、監理單(dan)(dan)位(wei)有隸屬關(guan)系(xi)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系(xi)。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jian)測(ce)機(ji)構跨(kua)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承擔檢(jian)測(ce)業務的(de)(de),應當(dang)向(xiang)工程所在地(di)的(de)(de)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民(min)政府(fu)建(jian)設主管部(bu)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jian)測機構違反法(fa)律、法(fa)規(gui)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biao)準,給(gei)他(ta)人(ren)造成損失的(de),應當依法(fa)承擔相應的(de)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ce)機構應當單獨建(jian)立檢測(ce)結(jie)果不合(he)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fu)合(he)本辦法規定(ding)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liang)檢測活動(dong);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zu)、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zi)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shi)否按規(gui)定在檢(jian)測報告上簽字蓋章(zhang),檢(jian)測報告是(shi)否真(zhen)實;
(五(wu))檢(jian)測機構(gou)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jian)測;
(六)儀(yi)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ren)證要求;
(七(qi))法律、法規(gui)(gui)規(gui)(gui)定的其他事(shi)項(xiang)。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qiu)檢測機構或(huo)者委托(tuo)方提供相關的文件(jian)和資(zi)料;
(二)進(jin)入檢測機(ji)構的工(gong)(gong)作(zuo)場(chang)地(包括施工(gong)(gong)現場(chang))進(jin)行抽查;
(三(san))組織進行(xing)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ce)機構的檢測(ce)能力(li);
(四)發現(xian)有不(bu)符合國家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和工程(cheng)建設標準(zhun)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gai)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jian)測機(ji)構(gou)(gou)違反國家有關法(fa)律、法(fa)規和工(gong)程建(jian)設(she)標準規定(ding)進行(xing)檢(jian)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quan)向建(jian)設(she)主管(guan)部(bu)門(men)投(tou)訴(su)。建(jian)設(she)主管(guan)部(bu)門(men)收(shou)到投(tou)訴(su)后(hou),應(ying)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fa)對檢(jian)測機(ji)構(gou)(gou)作出相應(ying)的處(chu)理決定(ding),于(yu)30日(ri)內將處(chu)理意(yi)見答(da)復投(tou)訴(su)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chao)出資(zi)質范圍(wei)從事(shi)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zu)、出借、轉讓資質證(zheng)書的;
(三)使(shi)用不符合條(tiao)件(jian)的(de)檢測(ce)人員的(de);
(四)未按規(gui)定上報發現的違(wei)法違(wei)規(gui)行(xing)為和檢測不合(he)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ding)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an)照國家有(you)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ce)的(de);
(七)檔(dang)案資料管理混(hun)亂(luan),造(zao)成檢(jian)測(ce)數據無法追溯的(de);
(八)轉包檢測業(ye)務的(de)。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de)相應(ying)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shi)或暗(an)示(shi)檢(jian)測機(ji)構(gou)出具虛假檢(jian)測報告,篡(cuan)改或偽造檢(jian)測報告的;
(三)弄虛(xu)作假送檢試(shi)樣(yang)的。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fa)定條件(jian)的(de)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shu)的(de);
(二)對符(fu)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wei)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de)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huo)者(zhe)其他好(hao)處的(de);
(五)不依法履行(xing)監督(du)管理職(zhi)責,或者發(fa)現違法行(xing)為(wei)不予(yu)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chu)工(gong)程檢(jian)測
1.地(di)基及復合地(di)基承載力靜載檢(jian)測;
2.樁的承載(zai)力(li)檢測(ce);
3.樁身(shen)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ding)力檢測。
(二)主體(ti)結(jie)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hun)凝土、砂(sha)漿(jiang)、砌體(ti)強(qiang)度現場檢測;
2.鋼筋(jin)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neng)檢測;
4.后置埋(mai)件的力學(xue)性能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cheng)檢測
1.建筑幕(mu)墻的氣密性(xing)(xing)、水密性(xing)(xing)、風壓變(bian)形性(xing)(xing)能(neng)、層間變(bian)位性(xing)(xing)能(neng)檢測(ce);
2.硅(gui)酮(tong)結構(gou)膠相(xiang)容性檢測。
(四)鋼結(jie)構工程檢(jian)測
1.鋼(gang)結構(gou)焊接質(zhi)量無損檢測;
2.鋼結(jie)構防腐及防火(huo)涂(tu)裝檢測(ce);
3.鋼結構節(jie)點(dian)、機械連接用(yong)緊固標準(zhun)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xue)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xing)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
(一)水泥物理(li)力學性能檢驗;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三(san))砂、石(shi)常(chang)規檢驗;
(四(si))混凝土、砂漿強度檢(jian)驗;
(五)簡易土工試驗;
(六)混(hun)凝土摻加劑檢驗;
(七)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jian)驗(yan);
(八)瀝青、瀝青混合(he)料檢(jian)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zhuan)項檢測機構(gou)和(he)見(jian)證(zheng)取(qu)樣檢測機構(gou)應(ying)滿足(zu)下(xia)列基本條件:
(一)專項檢(jian)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shao)于100萬(wan)元人(ren)民(min)幣,見證取樣檢(jian)測機構不少(shao)于80萬(wan)元人(ren)民(min)幣;
(二)所申請檢(jian)測資質(zhi)對應的項(xiang)目應通過(guo)計量認證;
(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bing)接(jie)受了相關檢測技(ji)術培訓的專(zhuan)業技(ji)術人員不少(shao)于(yu)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zhuan)業技(ji)術人員可不少(shao)于(yu)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jian)測工(gong)作所需(xu)的儀器、設備和(he)工(gong)作場所;其中,使用(yong)屬于(yu)強制檢(jian)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guo)計量檢(jian)定合格后,方可使用(yong);
(五)有健(jian)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liang)保證體系。
二、專項(xiang)檢測機構除(chu)應滿足基(ji)本(ben)條件(jian)外(wai),還需滿足下列條件(jian):
(一(yi))地基(ji)基(ji)礎工程(cheng)檢測類
專(zhuan)業(ye)技術人員中(zhong)從(cong)事工程(cheng)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ju)有高級或(huo)者中(zhong)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zhong)1人應(ying)當具(ju)備注冊巖土工程(cheng)師資格。
(二)主體(ti)結(jie)構工程檢測(ce)類
專業技(ji)術(shu)人員中(zhong)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shang)并具有高級或者中(zhong)級職稱(cheng)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zhong)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ce)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筑幕墻(qiang)工(gong)程檢測(ce)類
專業技術人員(yuan)中從事建筑幕(mu)墻檢測(ce)工作3年以上并(bing)具有高級(ji)或者中級(ji)職稱的不(bu)得少(shao)于4名。
(四)鋼結構(gou)工程檢測類
專(zhuan)業技術人(ren)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jie)檢測(ce)(ce)、鋼網架(jia)結構變(bian)形(xing)檢測(ce)(ce)工(gong)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ji)或者(zhe)中級(ji)職稱的(de)不得少于4名(ming),其中1人(ren)應當具備二級(ji)注冊結構工(gong)程(cheng)師資(zi)格。
三(san)、見證取(qu)樣(yang)檢測(ce)機(ji)構(gou)除應滿足(zu)基本條件(jian)外,專業(ye)技術(shu)人員中從事檢測(ce)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gao)級或(huo)者中級職稱(cheng)的不得少于(yu)3名;邊遠的縣(區(qu))可不少于(yu)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