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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shi)工程(cheng)建設(she)強制(zhi)性標準監(jian)督規(gui)定
時(shi)間:2013-09-27 16:25:19

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建(jian)設部令

     

 第 81 號(hao)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經第2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bu) 長  俞正聲

    二○○○年八月(yue)二十五日

    

實(shi)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guo)(guo)家工程建設(she)標準強制性(xing)條文由國(guo)(guo)務院(yuan)建設(she)行政主管(guan)部門會同國(guo)(guo)務院(yuan)有關行政主管(guan)部門確(que)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wu)院(yuan)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wu)院(yuan)的(de)職(zhi)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jian)設強(qiang)制性標準的(de)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建設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負責本行政(zheng)區域內(nei)實施(shi)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li)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gong)程(cheng)建設(she)(she)中采用國際標(biao)準(zhun)或者(zhe)國外標(biao)準(zhun),現(xian)行(xing)強制性標(biao)準(zhun)未作(zuo)規定的,建設(she)(she)單位應當向國務(wu)院建設(she)(she)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men)或者(zhe)國務(wu)院有關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men)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dui)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xing)強制性標(biao)準的情況實(shi)施監督(du)。

建筑安全監督(du)管理機(ji)構應當對工(gong)程建設施(shi)工(gong)階段執行施(shi)工(gong)安全強制(zhi)性標(biao)準的情(qing)況實(shi)施(shi)監督(du)。

工程(cheng)質量監(jian)督機(ji)構應當(dang)對工程(cheng)建(jian)設(she)施工、監(jian)理、驗收(shou)等(deng)階(jie)段執行(xing)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jian)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you)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xi)、掌握(wo)強制(zhi)性標準;

(二(er))工(gong)程(cheng)項目的規劃(hua)、勘察、設計、施工(gong)、驗(yan)收等是否符合(he)強(qiang)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cheng)項目采用的(de)材料、設(she)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biao)準的(de)規定;

(四)工(gong)程(cheng)項目的(de)安全、質量是否符合(he)強(qiang)制性標準的(de)規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導(dao)則、指南、手(shou)冊(ce)、計算(suan)機(ji)軟件(jian)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xing)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將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負責。

有(you)關標準具體技術內(nei)容的解釋,工程建設(she)標準批準部門可以委(wei)托(tuo)該標準的編制(zhi)管理(li)單位(wei)負責(ze)。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并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面的專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shi)工單位使用不(bu)合格的(de)建筑材料、建筑構(gou)配件和設備的(de);

(二)明示或(huo)者暗示設計單(dan)位(wei)或(huo)者施工單(dan)位(wei)違反(fan)工程(cheng)建(jian)設強制性標準(zhun),降低工程(cheng)質量的(de)。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qian)款行(xing)為,造(zao)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ling)停業(ye)整頓(dun),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zao)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