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86 號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he)規模標準規定》已(yi)于 2000年12月29日經第(di)36次(ci)部常務會議討論(lun)通過,現予發(fa)布,自(zi)發(fa)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gong)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ye)工程;
(三)成片開發(fa)建設(she)的(de)住(zhu)宅小區(qu)工(gong)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ji)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xu)實行監理(li)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gong)水(shui)、供(gong)電、供(gong)氣、供(gong)熱(re)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yu)、旅游、商業(ye)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wu))其他(ta)公用(yong)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zhu)宅(zhai)質(zhi)量,對高(gao)層住(zhu)宅(zhai)及(ji)地(di)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zhu)宅(zhai)應當實行監理(li)。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yi))使(shi)用世界銀行(xing)(xing)、亞洲(zhou)開發(fa)銀行(xing)(xing)等國(guo)際(ji)組織貸款資金的(de)項(xiang)目;
(二)使用(yong)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dai)款資金的(de)項目(mu);
(三)使用(yong)國際(ji)組織(zhi)或(huo)者國外政府援(yuan)助資(zi)金的項(xiang)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tou)資額在(zai)3000萬元以上關(guan)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de)下列基(ji)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hua)工、天然氣(qi)、電(dian)力(li)、新能(neng)源等(deng)項目;
(2)鐵路(lu)、公路(lu)、管(guan)道(dao)、水(shui)運、民航以及其他交(jiao)通運輸業(ye)等項目;
(3)郵(you)政、電信(xin)(xin)樞紐、通信(xin)(xin)、信(xin)(xin)息(xi)網絡(luo)等項(xiang)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shui)(shui)、灘(tan)涂(tu)治理(li)、水(shui)(shui)資(zi)源保護、水(shui)(shui)土保持等水(shui)(shui)利建設項目;
(5)道(dao)路(lu)、橋梁、地鐵和輕(qing)軌(gui)交通、污水(shui)排放及處理、垃(la)圾處理、地下管(guan)道(dao)、公共(gong)停(ting)車場(chang)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sheng)態環境保護(hu)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shi)項目(mu)。
(二)學校、影劇院、體(ti)育場館(guan)項目。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可以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