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41 號
《建設工(gong)程質量檢測管理辦(ban)法》已于2005年(nian)8月(yue)23日經第71次常務(wu)會議討論通過,現予(yu)發布(bu),自(zi)2005年(nian)11月(yue)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guang)燾
二(er)○○五年九月二(er)十八日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gong)(gong)程(cheng)質量(liang)檢(jian)測(ce)(以下(xia)簡(jian)稱質量(liang)檢(jian)測(ce)),是指工(gong)(gong)程(cheng)質量(liang)檢(jian)測(ce)機構(以下(xia)簡(jian)稱檢(jian)測(ce)機構)接受委托(tuo),依(yi)據國(guo)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gong)(gong)程(cheng)建設強制性(xing)標準(zhun),對(dui)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jian)測(ce)和對(dui)進(jin)入(ru)施工(gong)(gong)現場的建筑材料(liao)、構配(pei)件的見證(zheng)取樣檢(jian)測(ce)。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sheng)、自(zi)治(zhi)區(qu)、直轄(xia)市人民政府(fu)建(jian)設主管部門負責對(dui)本(ben)行政區(qu)域內的(de)質量檢測(ce)活動實施監(jian)督管理,并負責檢測(ce)機構的(de)資(zi)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she)主管(guan)部門負(fu)責對(dui)本(ben)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jian)測活動實施監(jian)督管(guan)理(li)。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jian)(jian)測(ce)機(ji)(ji)構(gou)資(zi)(zi)質(zhi)按(an)照其承擔的檢(jian)(jian)測(ce)業務內容分為專(zhuan)項檢(jian)(jian)測(ce)機(ji)(ji)構(gou)資(zi)(zi)質(zhi)和見證取樣檢(jian)(jian)測(ce)機(ji)(ji)構(gou)資(zi)(zi)質(zhi)。檢(jian)(jian)測(ce)機(ji)(ji)構(gou)資(zi)(zi)質(zhi)標(biao)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ce)機構(gou)未取得(de)(de)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de)(de)承擔本辦(ban)法規(gui)定的質量檢測(ce)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ji)構資質申請(qing)表》一式三份;
(二)工(gong)商(shang)營業執照原件(jian)及復(fu)印件(jian);
(三)與所(suo)申請(qing)檢(jian)測資質范圍(wei)相(xiang)對(dui)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yin)件;
(四)主要檢(jian)測儀器、設備清(qing)單(dan);
(五)技術人員(yuan)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jian)及復印件(jian);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du)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zi)質申請表(biao)》由國務院建設主(zhu)管部門制定式樣(yang)。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shi)建設主(zhu)管(guan)部門受理(li)(li)資質申請(qing)后,應當(dang)對(dui)申報材料進行(xing)審(shen)查,自受理(li)(li)之(zhi)日起(qi)20個工(gong)作(zuo)日內(nei)審(shen)批完(wan)畢(bi)并作(zuo)出(chu)書(shu)(shu)面(mian)決定。對(dui)符合資質標(biao)準(zhun)的(de),自作(zuo)出(chu)決定之(zhi)日起(qi)10個工(gong)作(zuo)日內(nei)頒(ban)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shu)(shu)》,并報國務院建設主(zhu)管(guan)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jian)測(ce)機(ji)構(gou)在(zai)資(zi)質證(zheng)書(shu)(shu)有(you)(you)效(xiao)(xiao)期(qi)(qi)內沒有(you)(you)下列行為(wei)的(de),資(zi)質證(zheng)書(shu)(shu)有(you)(you)效(xiao)(xiao)期(qi)(qi)屆滿(man)時,經原(yuan)審批(pi)機(ji)關同意,不(bu)(bu)再(zai)審查(cha),資(zi)質證(zheng)書(shu)(shu)有(you)(you)效(xiao)(xiao)期(qi)(qi)延期(qi)(qi)3年(nian),由原(yuan)審批(pi)機(ji)關在(zai)其資(zi)質證(zheng)書(shu)(shu)副本上加蓋延期(qi)(qi)專用章(zhang);檢(jian)測(ce)機(ji)構(gou)在(zai)資(zi)質證(zheng)書(shu)(shu)有(you)(you)效(xiao)(xiao)期(qi)(qi)內有(you)(you)下列行為(wei)之(zhi)一的(de),原(yuan)審批(pi)機(ji)關不(bu)(bu)予延期(qi)(qi):
(一)超(chao)出(chu)資質范圍(wei)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zhuan)包檢(jian)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rang)資質證書(shu)的;
(四)未(wei)按照國家(jia)有關工(gong)程建(jian)設(she)強制(zhi)性標準進行(xing)檢測(ce),造(zao)成質量(liang)安全(quan)事故(gu)或致使事故(gu)損失擴(kuo)大的(de);
(五)偽造檢測數據(ju),出具虛假檢測報(bao)告或者鑒定結(jie)論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ce)結(jie)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ce)結(jie)果發生爭(zheng)議的,由雙方(fang)共同認可的檢測(ce)機構復檢,復檢結(jie)果由提出復檢方(fang)報(bao)當地建設主(zhu)管部(bu)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zheng)取樣(yang)檢測的檢測報(bao)告(gao)中(zhong)應當注明見證(zheng)人單位及(ji)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he)檢測人(ren)員不得推薦或者(zhe)監(jian)制建(jian)筑材料、構配件和(he)設(she)備。
檢(jian)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fa)律、法(fa)規(gui)授(shou)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jian)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ta)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市承(cheng)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gong)程所在地的省(sheng)、自治(zhi)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建(jian)設主(zhu)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ji)構(gou)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jian)設(she)強制性標準(zhun),給(gei)他人(ren)造成(cheng)損失(shi)的(de),應當依(yi)法承擔相應的(de)賠(pei)償(chang)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ce)機構應(ying)當(dang)單獨建(jian)立檢測(ce)結果不合(he)格項目(mu)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ding)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fou)超出資質范圍從(cong)事(shi)質量(liang)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you)涂改(gai)、倒賣(mai)、出租、出借或者(zhe)以(yi)其他形式非法轉讓(rang)資質證書(shu)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jian)測報(bao)告(gao)上簽字蓋(gai)章,檢(jian)測報(bao)告(gao)是否真(zhen)實;
(五)檢測(ce)機(ji)構是(shi)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he)規定進行檢測(ce);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jing)條件是(shi)否符合計量(liang)認證要(yao)求;
(七)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的(de)其(qi)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jian)測機構或(huo)者委托(tuo)方提供相關的文(wen)件和資料;
(二(er))進(jin)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chang)(chang)地(包括(kuo)施工現場(chang)(chang))進(jin)行抽(chou)查;
(三)組織(zhi)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ce)機構(gou)的檢測(ce)能力(li);
(四(si))發現有不(bu)符合(he)國家有關法律(lv)、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ce)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jian)(jian)測機構違反(fan)國家(jia)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gui)(gui)和工程建(jian)設標準規(gui)(gui)定(ding)進行檢(jian)(jian)測的(de),任何單(dan)位(wei)和個(ge)人都有權(quan)向建(jian)設主(zhu)管部門(men)投(tou)訴(su)。建(jian)設主(zhu)管部門(men)收到投(tou)訴(su)后,應(ying)當及時核(he)實并依據(ju)本辦法(fa)對檢(jian)(jian)測機構作出相應(ying)的(de)處(chu)理決定(ding),于30日內(nei)將處(chu)理意見(jian)答復投(tou)訴(su)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chu)資質(zhi)范圍(wei)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er))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shu)的;
(三)使用(yong)不(bu)符合(he)條件的檢測人員(yuan)的;
(四)未(wei)按(an)規定上報發現(xian)的(de)違法違規行為和(he)檢測不(bu)合格事項的(de);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zhun)進行檢測的;
(七)檔(dang)案資料管理(li)混(hun)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zhui)溯的;
(八)轉包檢(jian)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yi))委托未取(qu)得相應(ying)資質的檢測(ce)機構進行檢測(ce)的;
(二)明示或暗(an)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wei)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de)。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dui)不符合法(fa)定條件的(de)申(shen)請人頒發(fa)資質證(zheng)書(shu)的(de);
(二)對符(fu)合法(fa)定條(tiao)件的申請人(ren)不予頒發(fa)資質證(zheng)書的;
(三)對(dui)符合法(fa)定條件(jian)的(de)申請人未在法(fa)定期(qi)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de);
(四)利用職務上(shang)的便利,收受(shou)他人財(cai)物(wu)或(huo)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bu)(bu)依法履行監督(du)管理職責(ze),或者發現(xian)違法行為不(bu)(bu)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一)地(di)基(ji)基(ji)礎工程檢測
1.地基(ji)及復合地基(ji)承載力靜載檢測(ce);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xing)檢測;
4.錨(mao)桿(gan)鎖定(ding)力(li)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gong)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qi)體強度現(xian)場檢測(ce);
2.鋼筋保護層厚(hou)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de)力學性能檢(jian)測。
(三)建筑幕墻工(gong)程檢測
1.建(jian)筑幕墻的氣密(mi)性(xing)、水密(mi)性(xing)、風(feng)壓(ya)變形性(xing)能(neng)、層間(jian)變位性(xing)能(neng)檢(jian)測;
2.硅酮結(jie)構膠相容性檢測(ce)。
(四(si))鋼結構工(gong)程檢測(ce)
1.鋼(gang)結構焊接質(zhi)量無損檢測;
2.鋼結(jie)構防(fang)腐及(ji)防(fang)火涂裝檢(jian)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neng)檢(jian)測;
4.鋼網(wang)架結構的(de)變形檢測(ce)。
二、見證取樣檢測
(一)水泥(ni)物(wu)理(li)力學性能檢(jian)驗;
(二)鋼筋(jin)(含焊接(jie)與機械連(lian)接(jie))力(li)學性能檢(jian)驗;
(三)砂、石常(chang)規檢驗(yan);
(四)混凝土、砂漿強度檢(jian)驗;
(五)簡易土工試驗;
(六)混凝土摻加劑(ji)檢(jian)驗;
(七)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jian)驗;
(八)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xiang)檢測(ce)機構和見證取(qu)樣檢測(ce)機構應滿足下列基(ji)本條件(jian):
(一)專(zhuan)項檢(jian)測(ce)機構(gou)的注(zhu)冊資本(ben)不(bu)少于(yu)100萬(wan)元人民(min)幣,見證取樣檢(jian)測(ce)機構(gou)不(bu)少于(yu)80萬(wan)元人民(min)幣;
(二(er))所申請檢測資質對(dui)應(ying)(ying)的項(xiang)目(mu)應(ying)(ying)通(tong)過計量認證;
(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ji)術培(pei)訓(xun)的專業技(ji)術人員不少(shao)于(yu)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ji)術人員可不少(shao)于(yu)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gong)作所需的(de)儀器(qi)、設備和(he)工(gong)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de)計量器(qi)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hou),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de)技術管理和(he)質量(liang)保(bao)證體系(xi)。
二(er)、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ji)本條件(jian)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jian):
(一)地基(ji)基(ji)礎工程(cheng)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ren)員中(zhong)從事工(gong)程(cheng)樁檢測工(gong)作(zuo)3年(nian)以上并具(ju)有高級或者中(zhong)級職稱(cheng)的不得少于4名,其(qi)中(zhong)1人(ren)應當具(ju)備注(zhu)冊巖土工(gong)程(cheng)師(shi)資格。
(二)主體(ti)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ji)術人員(yuan)中(zhong)從事結(jie)構(gou)工程(cheng)檢(jian)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ji)或者(zhe)中(zhong)級(ji)職(zhi)稱的不得(de)少于(yu)4名,其中(zhong)1人應當(dang)具備二級(ji)注冊結(jie)構(gou)工程(cheng)師資格(ge)。
(三)建(jian)筑幕(mu)墻(qiang)工(gong)程(cheng)檢(jian)測類(lei)
專業(ye)技術人員中(zhong)從(cong)事建筑幕墻檢(jian)測工(gong)作3年以上(shang)并(bing)具有高級或者中(zhong)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ming)。
(四(si))鋼結構工(gong)程檢(jian)測類
專業技術人(ren)(ren)員(yuan)中從事(shi)鋼結(jie)構機械連接(jie)檢測、鋼網架(jia)結(jie)構變形檢測工作(zuo)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huo)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ren)(ren)應(ying)當具備二(er)級注冊結(jie)構工程師資格。
三(san)、見證取(qu)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shu)人(ren)員中從(cong)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de)不(bu)得少于3名;邊(bian)遠的(de)縣(區(qu))可(ke)不(bu)少于2人(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