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di) 393 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an)管理(li)條(tiao)例(li)》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di)28次常務會議(yi)通(tong)過,現(xian)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wen)家寶
二(er)(er)○○三年十一月(yue)二(er)(er)十四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di)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she)(she)工程(cheng),是指土木工程(cheng)、建筑工程(cheng)、線(xian)路管道和設(she)(she)備安裝工程(cheng)及裝修工程(cheng)。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ren)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wei)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men)或者(zhe)單位(wei)查(cha)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men)或者(zhe)單位(wei)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pi)準開工報告的建(jian)設工程(cheng),建(jian)設單位應(ying)當自(zi)開工報告批(pi)準之日起15日內(nei),將保證安全(quan)施(shi)工的措(cuo)施(shi)報送建(jian)設工程(cheng)所在(zai)地的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zhe)其他有關(guan)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jian)(jian)設(she)單(dan)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ri)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jian)(jian)設(she)工程所在地的縣級(ji)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府建(jian)(jian)設(she)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ta)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ming);
(二)擬拆除(chu)建(jian)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wei)及毗鄰建(jian)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fang)案;
(四)堆放、清(qing)除廢棄物的措(cuo)施。
實施(shi)爆破作業的(de),應(ying)當遵守國家(jia)有關民用爆炸(zha)物品(pin)管(guan)理的(de)規定(ding)。
第三(san)章(zhang) 勘察、設計(ji)、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guan)單位(wei)的安全(quan)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zai)勘察作(zuo)業時,應(ying)當嚴(yan)格執行操(cao)作(zuo)規程,采取措施保(bao)證各類管線、設(she)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she)計單(dan)位應當考慮(lv)施(shi)工安全操作和防護(hu)的需要,對(dui)涉及施(shi)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she)計文件中注明(ming),并對(dui)防范生產安全事故(gu)提(ti)出指(zhi)導(dao)意見。
采用新(xin)結構、新(xin)材料、新(xin)工藝的(de)建設工程(cheng)和(he)(he)特殊(shu)結構的(de)建設工程(cheng),設計(ji)單位應當(dang)在設計(ji)中(zhong)提(ti)出保(bao)障施(shi)工作業人員安全(quan)(quan)和(he)(he)預防生產(chan)安全(quan)(quan)事故的(de)措施(shi)建議。
設計(ji)單位(wei)和(he)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ren)員應當對其(qi)設計(ji)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jian)理(li)單(dan)位(wei)(wei)在實施監(jian)理(li)過程中,發現存(cun)在安(an)全事(shi)故隱患的(de),應當(dang)要(yao)求(qiu)施工單(dan)位(wei)(wei)整改(gai);情(qing)況嚴重的(de),應當(dang)要(yao)求(qiu)施工單(dan)位(wei)(wei)暫時(shi)停止施工,并及時(shi)報告建設單(dan)位(wei)(wei)。施工單(dan)位(wei)(wei)拒不(bu)整改(gai)或(huo)者不(bu)停止施工的(de),工程監(jian)理(li)單(dan)位(wei)(wei)應當(dang)及時(shi)向有(you)關主管(guan)部門報告。
工程(cheng)(cheng)監(jian)(jian)(jian)理(li)單位和監(jian)(jian)(jian)理(li)工程(cheng)(cheng)師應當(dang)按(an)照法(fa)律、法(fa)規和工程(cheng)(cheng)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an)(jian)(jian)理(li),并對建設工程(cheng)(cheng)安全生(sheng)產承(cheng)擔監(jian)(jian)(jian)理(li)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chu)租(zu)單位應當對(dui)出(chu)租(zu)的(de)機械(xie)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de)安全性(xing)能進(jin)行(xing)檢(jian)測(ce),在簽(qian)訂租(zu)賃協議時,應當出(chu)具檢(jian)測(ce)合(he)格證明(ming)。
禁止出租(zu)檢(jian)測(ce)不合格的機(ji)械(xie)設備和(he)施(shi)工機(ji)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zhuang)、拆卸施(shi)工起重機(ji)械和整體(ti)提升(sheng)腳(jiao)手架、模板等(deng)自升(sheng)式架設(she)設(she)施(shi),應當編制拆裝(zhuang)方案、制定安全施(shi)工措施(shi),并由專(zhuan)業技術人(ren)員(yuan)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zhong)機(ji)械和(he)整體(ti)提升(sheng)腳(jiao)手(shou)架、模板(ban)等自(zi)升(sheng)式架設設施安(an)裝完(wan)畢后,安(an)裝單位應當自(zi)檢,出具自(zi)檢合格證(zheng)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an)全(quan)使用說明,辦理(li)驗收手(shou)續(xu)并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gong)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gong)單位(wei)的項目(mu)負責人應當(dang)由取(qu)得(de)相(xiang)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ren),對建設工(gong)程項目(mu)的安(an)(an)全(quan)施工(gong)負責,落實(shi)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責任(ren)制度、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que)保安(an)(an)全(quan)生(sheng)產(chan)費(fei)用的有(you)效使用,并根(gen)據工(gong)程的特(te)點組織制定安(an)(an)全(quan)施工(gong)措施,消(xiao)除安(an)(an)全(quan)事故隱患,及(ji)時(shi)、如實(shi)報告生(sheng)產(chan)安(an)(an)全(quan)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人(ren)員負(fu)責(ze)對(dui)安(an)全生(sheng)產進行現(xian)場監督檢查。發現(xian)安(an)全事故隱患,應當(dang)及(ji)時向項目負(fu)責(ze)人(ren)和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機構報告(gao);對(dui)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de),應當(dang)立即制(zhi)止。
專(zhuan)職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men)會同國務院其他(ta)有關部門(men)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dan)位(wei)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ti)結(jie)構的(de)施工。
總承包(bao)單(dan)位(wei)依(yi)法(fa)將建設工程分(fen)(fen)(fen)包(bao)給其他單(dan)位(wei)的,分(fen)(fen)(fen)包(bao)合同中應當明確(que)各自的安全(quan)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bao)單(dan)位(wei)和分(fen)(fen)(fen)包(bao)單(dan)位(wei)對分(fen)(fen)(fen)包(bao)工程的安全(quan)生產承擔連(lian)帶責任。
分包單位(wei)應(ying)當服從總承包單位(wei)的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分包單位(wei)不服從管理導致生(sheng)產(chan)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wei)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ji)坑支護(hu)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kai)挖工程;
(三)模板工(gong)程;
(四)起(qi)重吊裝工(gong)程(cheng);
(五(wu))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chu)、爆破工(gong)程(cheng);
(七(qi))國務院建設(she)行(xing)政主(zhu)管部門(men)或者其他有(you)關部門(men)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jiao)大的工程。
對(dui)前款所列工(gong)程(cheng)(cheng)中(zhong)涉及深(shen)基坑、地下(xia)暗挖工(gong)程(cheng)(cheng)、高大模板(ban)工(gong)程(cheng)(cheng)的專項施(shi)工(gong)方案(an),施(shi)工(gong)單位還應當組(zu)織專家進行論(lun)證、審查。
本條第(di)一(yi)款規定(ding)的(de)達到一(yi)定(ding)規模的(de)危險性較大工程的(de)標準,由(you)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ding)。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gen)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jing)及季(ji)節(jie)、氣候(hou)的(de)變(bian)化,在施工現場(chang)(chang)采取(qu)相應的(de)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chang)(chang)暫時停止施工的(de),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chang)(chang)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ren)方承擔,或者按照合(he)同約定執(zhi)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chang)(chang)臨時搭建(jian)的(de)建(jian)筑物應當(dang)符合安(an)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chang)(chang)使用的(de)裝配式活(huo)動房屋應當(dang)具有產品合格(ge)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ying)當(dang)遵守有關(guan)環(huan)境保(bao)護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在施工現場采取(qu)措施,防止或者減少(shao)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zhao)明對(dui)人和環(huan)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zai)城市市區內的建(jian)設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單(dan)位應當對施(shi)工(gong)現場實行封(feng)閉(bi)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zuo)業(ye)(ye)人(ren)員有(you)權對施(shi)工現場的作(zuo)業(ye)(ye)條件、作(zuo)業(ye)(ye)程(cheng)序和(he)作(zuo)業(ye)(ye)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ti)提出(chu)批評、檢舉和(he)控(kong)告,有(you)權拒絕違章指(zhi)揮和(he)強令冒險作(zuo)業(ye)(ye)。
在施(shi)工中(zhong)發生(sheng)危及(ji)人身安全的(de)緊急(ji)情況時(shi),作業人員有(you)權(quan)立即停止(zhi)作業或者(zhe)在采取必要的(de)應急(ji)措施(shi)后撤離(li)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shi)工(gong)現場的安全防(fang)護(hu)用具(ju)(ju)、機(ji)械設備、施(shi)工(gong)機(ji)具(ju)(ju)及(ji)配(pei)件必須(xu)由專人管理,定期(qi)進(jin)行檢查(cha)、維修(xiu)和保養,建(jian)立相應的資料(liao)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ji)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zhong)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yan)收(shou)前應當經(jing)有相應資質的檢驗(yan)檢測(ce)機構(gou)監督檢驗(yan)合(he)格。
施工(gong)單位(wei)應(ying)當(dang)自施工(gong)起重機(ji)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ban)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yan)收合格(ge)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zheng)主管部門或者(zhe)(zhe)其(qi)他有關部門登(deng)(deng)記。登(deng)(deng)記標志(zhi)應(ying)當(dang)置(zhi)于或者(zhe)(zhe)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wei)置(zhi)。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ren)員(yuan)(yuan)和作(zuo)業人(ren)員(yuan)(yuan)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quan)(quan)生產(chan)教育(yu)(yu)培(pei)訓,其教育(yu)(yu)培(pei)訓情況記入個人(ren)工作(zuo)檔(dang)案。安全(quan)(quan)生產(chan)教育(yu)(yu)培(pei)訓考核不合格的(de)人(ren)員(yuan)(yuan),不得上崗(gang)。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wei)在采用新技(ji)術、新工藝、新設備(bei)、新材料時,應(ying)(ying)當對作業(ye)人員進行(xing)相(xiang)應(ying)(ying)的安全生產教育(yu)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wai)傷害保(bao)險(xian)(xian)費(fei)由(you)(you)施(shi)工(gong)單位支付。實行施(shi)工(gong)總(zong)承(cheng)包的,由(you)(you)總(zong)承(cheng)包單位支付意外(wai)傷害保(bao)險(xian)(xian)費(fei)。意外(wai)傷害保(bao)險(xian)(xian)期限(xian)自建設工(gong)程開(kai)工(gong)之日起至竣工(gong)驗收合格(ge)止(zhi)。
第(di)五章 監督(du)管(guan)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負責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監督(du)管(guan)理的部門依(yi)照《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法》的規(gui)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an)全(quan)生(sheng)(sheng)產工作實施綜(zong)合監督(du)管(guan)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di)方人(ren)民政(zheng)府建設行(xing)政(zheng)主管(guan)部門對本(ben)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建設工(gong)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guan)理。縣級以上地(di)方人(ren)民政(zheng)府交通(tong)、水利等(deng)有關部門在各(ge)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ben)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gong)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guan)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men)或(huo)者其(qi)他有(you)關(guan)部門(men)對建設工程是(shi)否有(you)安全施工措施進(jin)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fei)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cha)單位提(ti)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dui)檢查中發現的(de)安全事故(gu)隱患,責令立即排(pai)除;重大(da)安全事故(gu)隱患排(pai)除前或(huo)者排(pai)除過程中無法(fa)保證安全的(de),責令從危(wei)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huo)者暫時(shi)停止施(shi)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liu)章 生產安全(quan)事故(gu)的應急救援和調(diao)查處理(li)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bao)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bao)單位負責上(shang)報事故(gu)。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di)七(qi)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quan)生產(chan)條件的施工單(dan)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er))對沒有(you)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she)工程(cheng)頒發施工許可(ke)證的;
(三)發(fa)現違(wei)法行為不予(yu)查(cha)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jian)督管(guan)理(li)職(zhi)責(ze)的其他行為(wei)。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dan)位未(wei)將保證(zheng)安全(quan)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chu)工程(cheng)的有關資料報(bao)送有關部(bu)門備案的,責令(ling)限期改正(zheng),給予(yu)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cha)、設計、施工、工程監(jian)理等單(dan)位提(ti)出(chu)不符(fu)合安全生產法(fa)律、法(fa)規和強(qiang)制性標準(zhun)規定(ding)的要求(qiu)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bu)具有相應資質等(deng)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fa)律、法(fa)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jie)構、新材料、新工(gong)藝的(de)建(jian)設工(gong)程和(he)特(te)殊結(jie)構的(de)建(jian)設工(gong)程,設計單位未(wei)在(zai)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gong)作業(ye)人員安全和(he)預防生(sheng)產(chan)安全事故(gu)的(de)措(cuo)施建(jian)議的(de)。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wei)對施(shi)工(gong)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shi)或者專項施(shi)工(gong)方案(an)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shi)故隱患未(wei)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dan)位拒(ju)不整(zheng)改(gai)或者不停止(zhi)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bao)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lv)、法規和工程建(jian)設強制(zhi)性標準實施監理的(de)。
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fang)案、制定安(an)全施工措施的(de);
(二)未由(you)專業技術(shu)人(ren)員(yuan)現場監督(du)的;
(三)未出(chu)(chu)具自檢合格證明或(huo)者(zhe)出(chu)(chu)具虛(xu)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wei)進行安(an)全使(shi)用說明(ming),辦理(li)移交(jiao)手續的(de)。
施工起重(zhong)(zhong)機(ji)械和(he)整(zheng)體(ti)提(ti)升腳(jiao)手架、模(mo)板(ban)等(deng)自升式架設設施安(an)裝、拆卸單位有(you)前款(kuan)規(gui)(gui)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xing)為,經有(you)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ti)出后,對(dui)事故隱患(huan)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zhong)(zhong)大(da)傷亡(wang)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zhong)(zhong)后果,構成犯罪的,對(dui)直接責(ze)任人(ren)員,依照刑(xing)法有(you)關規(gui)(gui)定追究刑(xing)事責(ze)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理機(ji)構、配備專職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cheng)施工時(shi)無專職安(an)全生(sheng)產(chan)(chan)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gong)(gong)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n)(ren)(ren)、項目(mu)負責人(ren)(ren)(ren)、專(zhuan)職安全生產管理(li)人(ren)(ren)(ren)員、作(zuo)業人(ren)(ren)(ren)員或者(zhe)特種作(zuo)業人(ren)(ren)(ren)員,未經安全教育培(pei)訓或者(zhe)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gong)(gong)作(zuo)的;
(三)未(wei)在(zai)施(shi)工(gong)現(xian)場的危險部位(wei)設置明顯(xian)的安全警(jing)示標志,或(huo)者未(wei)按照國家(jia)有(you)關(guan)規定在(zai)施(shi)工(gong)現(xian)場設置消防(fang)通道、消防(fang)水源、配備(bei)消防(fang)設施(shi)和滅火(huo)器材的;
(四(si))未向作業(ye)人員(yuan)提供安(an)全防護(hu)用具和安(an)全防護(hu)服(fu)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shi)工起(qi)重機械和整(zheng)體提(ti)升腳手架(jia)、模(mo)板等自升式架(jia)設(she)設(she)施(shi)驗收合(he)格后登(deng)記的;
(六(liu))使(shi)用國家明令(ling)淘汰、禁止使(shi)用的危及施工安(an)全的工藝(yi)、設備(bei)、材(cai)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an)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shuo)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shi)(shi)工(gong)階段(duan)和周圍環境及(ji)季節、氣候的(de)(de)(de)變化,在施(shi)(shi)工(gong)現(xian)(xian)場(chang)采取相應的(de)(de)(de)安全(quan)施(shi)(shi)工(gong)措施(shi)(shi),或者在城市(shi)(shi)市(shi)(shi)區內的(de)(de)(de)建設工(gong)程(cheng)的(de)(de)(de)施(shi)(shi)工(gong)現(xian)(xian)場(chang)未實行封閉圍擋的(de)(de)(de);
(三)在尚未竣工的(de)建筑物內設置員(yuan)工集(ji)體宿舍(she)的(de);
(四)施工現(xian)場臨時搭(da)建的建筑(zhu)物不(bu)符合(he)安全使用(yong)要(yao)求的;
(五(wu))未(wei)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hai)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qu)專項防(fang)護(hu)措施的。
施工單位(wei)有前(qian)款規定第(四)項(xiang)、第(五)項(xiang)行(xing)為(wei),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yi))安全防護用具、機械(xie)設備、施工機具及(ji)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yan)或者查驗(yan)不合格即(ji)投入使(shi)用的;
(二)使用未經(jing)驗收(shou)或者驗收(shou)不合格的(de)施工起重(zhong)機械(xie)和(he)整體提升腳手(shou)架(jia)、模板等自升式架(jia)設設施的(de);
(三)委(wei)托(tuo)不具有(you)相應資質的(de)單位承擔施(shi)工現(xian)場安(an)裝、拆(chai)卸(xie)施(shi)工起重(zhong)機械和整(zheng)體提升(sheng)腳(jiao)手架(jia)、模板等(deng)自(zi)升(sheng)式(shi)架(jia)設設施(shi)的(de);
(四)在施(shi)(shi)工(gong)組(zu)織設計中未(wei)編(bian)制安全技(ji)術措施(shi)(shi)、施(shi)(shi)工(gong)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zhuan)項(xiang)施(shi)(shi)工(gong)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zuo)業人員(yuan)不服管(guan)理、違反(fan)規(gui)章制度和(he)操(cao)作(zuo)規(gui)程冒險作(zuo)業造成重(zhong)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zhong)后果,構(gou)成犯罪的,依(yi)照刑(xing)法有關(guan)規(gui)定追究(jiu)刑(xing)事責(ze)任。
施工單位的(de)主(zhu)要負(fu)責(ze)人、項(xiang)目負(fu)責(ze)人有前(qian)款(kuan)違法(fa)行為,尚不(bu)(bu)夠刑(xing)事處罰(fa)的(de),處2萬元以(yi)上20萬元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或者(zhe)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che)職處分;自(zi)刑(xing)罰(fa)執行完畢或者(zhe)受(shou)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bu)(bu)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de)主(zhu)要負(fu)責(ze)人、項(xiang)目負(fu)責(ze)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wei)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fa)處罰。
有關(g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對(dui)建(jian)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chan)違法(fa)行為(wei)的(de)行政處罰決(jue)定機(ji)關(guan)另有規定的(de),從(cong)其規定。
第(di)八章(zhang) 附(fu) 則
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