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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節能條例(li)
時間:2012-07-18 15:40:4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30

《民用建筑節能條(tiao)例》已(yi)經2008年(nian)7月23日國務院第(di)18次(ci)常務會議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08年(nian)10月1日起施(shi)行。

                                                                     ;                       總(zong)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 用 建 筑 節 能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zhu)(zhu),是指居住(zhu)建筑(zhu)(zhu)、國家機(ji)關辦公建筑(zhu)(zhu)和商業、服務業、教育(yu)、衛生等其他(ta)公共(gong)建筑(zhu)(zhu)。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tai)陽(yang)能利(li)用條件的地區(qu),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tai)陽(yang)能熱水系(xi)(xi)(xi)統(tong)(tong)、照明系(xi)(xi)(xi)統(tong)(tong)、供(gong)熱系(xi)(xi)(xi)統(tong)(tong)、采暖(nuan)制(zhi)冷系(xi)(xi)(xi)統(tong)(tong)等太(tai)陽(yang)能利(li)用系(xi)(xi)(xi)統(tong)(tong)。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de)規定以及(ji)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de)職責(ze)分工,負責(ze)民用(yong)建筑節能的(de)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ji)以(yi)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建(jian)設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組(zu)織編制(zhi)本(ben)行政區域的民用建(jian)筑節能規劃,報(bao)本(ben)級(ji)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jia)鼓勵制(zhi)定、采用優于國家(jia)民用建筑(zhu)節(jie)能標準的地方(fang)民用建筑(zhu)節(jie)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ji)構對既有建筑(zhu)節(jie)能(neng)改造、可再(zai)生能(neng)源的應用(yong),以(yi)及民(min)用(yong)建筑(zhu)節(jie)能(neng)示(shi)范(fan)工程(cheng)等項目提供(gong)支持。
民用(yong)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shui)收(shou)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di)二(er)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kou)或者禁止進口(kou)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she)(she)單位(wei)(wei)、設(she)(she)計單位(wei)(wei)、施(shi)工(gong)單位(wei)(wei)不得在建筑(zhu)活(huo)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de)技(ji)術(shu)、工(gong)藝(yi)、材料(liao)和(he)設(she)(she)備。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gui)劃(hua)(hua)主(zhu)管部(bu)門(men)依法對民(min)用建(jian)筑進(jin)行規(gui)劃(hua)(hua)審查(cha),應當就設計(ji)(ji)方案是否符合民(min)用建(jian)筑節能(neng)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ji)建(jian)設主(zhu)管部(bu)門(men)的意見;建(jian)設主(zhu)管部(bu)門(men)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ri)起10日(ri)內提出(chu)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bu)計(ji)(ji)算在規(gui)劃(hua)(hua)許可的期限(xian)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jian)筑(zhu)節能強(qiang)制性標準的(de),不得(de)頒發(fa)建(jian)設工(gong)程(cheng)規(gui)劃(hua)許可證(zheng)。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he)同約定由(you)建設(she)單位采(cai)購(gou)墻(qiang)體(ti)材料、保(bao)溫(wen)材料、門窗、采(cai)暖(nuan)制(zhi)冷系統和照明(ming)設(she)備的,建設(she)單位應當保(bao)證其符(fu)合(he)施工圖(tu)設(she)計(ji)文件(jian)要(yao)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gong)程監理(li)(li)單(dan)(dan)位(wei)發現施(shi)工(gong)單(dan)(dan)位(wei)不(bu)(bu)按照民用(yong)建(jian)(jian)筑節能(neng)強(qiang)制性(xing)標準施(shi)工(gong)的,應當(dang)要(yao)求施(shi)工(gong)單(dan)(dan)位(wei)改正;施(shi)工(gong)單(dan)(dan)位(wei)拒不(bu)(bu)改正的,工(gong)程監理(li)(li)單(dan)(dan)位(wei)應當(dang)及時報告(gao)(gao)建(jian)(jian)設單(dan)(dan)位(wei),并向有(you)關主管部門報告(gao)(gao)。
墻體、屋面(mian)的保溫工(gong)程(cheng)施工(gong)時(shi),監理(li)工(gong)程(cheng)師應當按照工(gong)程(cheng)監理(li)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zhan)、巡視(shi)和平行檢驗(yan)等形式實施監理(li)。
未經監理工程(cheng)師簽字,墻體(ti)材料(liao)、保溫材料(liao)、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ming)設備(bei)不(bu)得在建筑上使用(yong)或者(zhe)安裝(zhuang),施(shi)(shi)工單位(wei)不(bu)得進行下一(yi)道工序的(de)施(shi)(shi)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zhi)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jian)設可再生能(neng)源(yuan)利用設施,應(ying)當(dang)與建(jian)筑主體(ti)工(gong)(gong)程(cheng)同步(bu)(bu)設計(ji)、同步(bu)(bu)施工(gong)(gong)、同步(bu)(bu)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guo)家(jia)機(ji)關辦公建筑應當(dang)安裝、使用(yong)節能設備。
本條(tiao)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zhi)單體(ti)建筑面(mian)積(ji)2萬平方米以上的(de)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wen)工(gong)程在保修范圍(wei)和保修期內(nei)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gong)單位應當履行(xing)保修義務,并(bing)對造(zao)成的損(sun)失依(yi)法承擔賠(pei)償責任。

第三章 既(ji)有建筑節能(neng)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li)所稱既有建(jian)筑(zhu)節(jie)(jie)能改造(zao)(zao),是指對不符合民(min)用建(jian)筑(zhu)節(jie)(jie)能強制性標準的(de)(de)既有建(jian)筑(zhu)的(de)(de)圍(wei)護結構(gou)、供熱系統(tong)(tong)、采暖制冷(leng)系統(tong)(tong)、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shi)施節(jie)(jie)能改造(zao)(zao)的(de)(de)活(huo)動(dong)。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中(zhong)央國家機關既有(you)建筑的節(jie)能(neng)改造,由有(you)關管理(li)機關事務(wu)工(gong)作的機構制(zhi)定節(jie)能(neng)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dan)位不得(de)違反國家有關規(gui)定和標(biao)準(zhun),以(yi)節(jie)能改(gai)造的名義對前款規(gui)定的既有建(jian)筑進行擴建(jian)、改(gai)建(jian)。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筑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ji)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xi)統(tong)的改造,應(ying)當同步進(jin)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jian)筑和教(jiao)育(yu)、科(ke)學、文化(hua)、衛生、體育(yu)等公(gong)益事業使(shi)用的公(gong)共建(jian)筑節能改造費用,由(you)政府、建(jian)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dan)。
國(guo)家鼓勵社會資(zi)金投資(zi)既(ji)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guo)家機關(guan)辦公建(jian)筑(zhu)和(he)大型公共建(jian)筑(zhu)的所(suo)有(you)權人或者(zhe)使(shi)用(yong)(yong)(yong)權人應當建(jian)立健全民用(yong)(yong)(yong)建(jian)筑(zhu)節能管理制度和(he)操作規程,對(dui)建(jian)筑(zhu)用(yong)(yong)(yong)能系(xi)統進行(xing)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fen)項(xiang)用(yong)(yong)(yong)電量報縣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fu)建(jian)設主管部(bu)門(men)。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dang)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ji)關辦(ban)公(gong)(gong)建筑(zhu)和(he)公(gong)(gong)共(gong)建筑(zhu)用電情況進(jin)行調查統計和(he)評價分析。國家機(ji)關辦(ban)公(gong)(gong)建筑(zhu)和(he)大型公(gong)(gong)共(gong)建筑(zhu)采暖(nuan)、制冷、照(zhao)明的能(neng)源(yuan)消(xiao)耗情況應當(dang)依照(zhao)法律、行政法規和(he)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xiang)社會(hui)公(gong)(gong)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ren)或者使用(yong)權人(ren)應當對(dui)縣(xian)級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政(zheng)府建設主(zhu)管部門的調查(cha)統(tong)計(ji)工(gong)作予以(yi)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gong)(gong)(gong)(gong)熱(re)單位應當(dang)改進技術裝備(bei),實施計量管(guan)理,并(bing)對供(gong)(gong)(gong)(gong)熱(re)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gong)(gong)(gong)(gong)熱(re)系統的(de)效率(lv),保證(zheng)供(gong)(gong)(gong)(gong)熱(re)系統的(de)運行符合(he)民用(yong)建(jian)筑節(jie)能強(qiang)制性標準(zhun)。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di)五章 法(fa)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she)計(ji)方案不(bu)符合民(min)用建(jian)(jian)筑節(jie)能強制(zhi)性標準的(de)民(min)用建(jian)(jian)筑項目頒(ban)發(fa)建(jian)(jian)設(she)工(gong)程(cheng)規劃許可證的(de);
(二)對(dui)不符(fu)合民用建筑節(jie)能(neng)強制(zhi)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chu)具(ju)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shi)工(gong)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min)用(yong)建筑節能強(qiang)制性標準的(de)民(min)用(yong)建筑項目頒發施(shi)工(gong)許可證的(de);
(四(si))不依法履行監(jian)督(du)管理職(zhi)責(ze)的其他行為(wei)。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ming)示(shi)或(huo)者暗示(shi)設計單(dan)(dan)位、施(shi)工單(dan)(dan)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zhun)進行設計、施(shi)工的;
(二)明示或(huo)者暗示施工單位(wei)使用不符(fu)合(he)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qiu)的墻(qiang)體材(cai)料(liao)、保溫材(cai)料(liao)、門窗、采暖制冷(leng)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san))采購(gou)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yao)求的(de)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bei)的(de);
(四)使(shi)用列入禁止(zhi)使(shi)用目錄的技(ji)術(shu)、工藝、材(cai)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de)墻體材料(liao)、保溫(wen)材料(liao)、門窗、采暖制冷(leng)系統(tong)和照明設(she)備(bei)進行查驗的(de);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she)計文件(jian)要(yao)求的(de)墻體材(cai)料、保溫材(cai)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she)備的(de);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ji)術、工藝、材(cai)料和(he)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zhi)性(xing)標準實(shi)施監理的;
(二)墻體(ti)(ti)、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wei)采(cai)取旁(pang)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li)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she)計文(wen)件要(yao)(yao)求的墻(qiang)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chuang)、采暖制(zhi)冷系統和照明(ming)設(she)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she)計文(wen)件要(yao)(yao)求簽字的,依照《建設(she)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六(liu)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